仪器设备管理办法

发布者:工程实训中心发布时间:2022-09-21浏览次数:36

为了加强工程实训中心(以下简称“中心”)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,规范固定资产管理,提高设备利用率,更好地为学校教学、科研服务,根据学校有关规定,结合中心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仪器设备是学校的固定资产,也是保证实训实验教学及科研顺利进行的根本保证。

第二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采用中心统一管理制度,各个实训实验仪器设备应实行专人保管。各室的责任人员要报学校设备处备案,如责任人员有变动,应办理好相关手续。

第三条 中心对仪器设备的申请购置、验收、使用、维修、借用调拨、申请报废等资料要建立档案。对实训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投资、分布、使用情况,经常进行分析研究和汇总,每年进行归档。

第二章 购 置

第四条 各教研室根据教学大纲及教学发展的要求,订出下一年度实训实验室的设备购置计划或旧设备改造计划(包括名称、型号、数量、总价),报教学管理部审核,教学管理部汇总审核后报中心主任审批。

第五条 对于专项投资的实训实验室,要实行项目管理,责任人提出初步方案,各教研室进行初审,教学管理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,中心主任审核后报学校审批。项目执行由责任人全程负责。

第六条 仪器设备采购计划由教学管理部报学校设备处,设备处实施统一采购。

第七条 仪器设备到货后,项目责任人应及时按学校规定组织人员进行验收,如有问题应立即报学校设备处。

第三章 使 用

第八条 仪器设备使用人员必须是中心的教职工,各部门的代课教师、参加实训实验的学生。其他部门的人员非正常教学使用中心的设备时,应提前和责任人员预约,保管人报教学管理部,经中心领导批准后,方可使用。

第九条 仪器设备的使用人员应严格按照设备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,并按照设备日常维护规定对设备进行维护,保证设备的完好率,保持设备及使用环境的整洁,使用后并认真填写使用记录。

第十条 设备使用人员发现故障,应及时报告设备责任人,由责任人进行故障排除。如无法排除故障时,责任人报教学管理部。

第十一条 设备责任人应做好设备使用记录,所有设备做到帐、物相符。

第十二条 实训实验教师未到场时,学生不得使用设备,违反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。

第十三条设备责任人不得擅自将中心设备移至它处使用,违反者给予行政处理。

第四章 维 修

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的维修应按照学校《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》执行。需要维修的设备,设备责任人报教学管理部,教学管理部首先责任分析,然后报送学校设备处

第十五条 设备维修好后,由设备责任人验收。